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室工作制度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組織食品快速檢測工作,設立食品快速檢測室的市場主體負責實施。
二、實施抽樣時,應有兩名(含)以上工作人員,并向被抽樣人送達《食品抽樣快速檢測通知書》。
三、快速檢測所需樣品應當根據快檢需要,從被抽樣人的待銷食品中科學合理地隨機適量抽取,并填寫《食品快速檢測抽樣工作單》,不符合要求的樣品,應當重新采樣。
四、快檢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快檢設備說明書規定的檢測方法對所抽取的食品樣品進行檢測。
五、檢測結束后,應當向首檢機構(人)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快檢人員應當按《食品快速檢測結果通知單》格式逐一填寫被檢測人名稱(姓名)、被檢食品名稱、檢測項目、檢測結果等信息,快檢人員和被抽樣人應當簽字確認。被抽樣人拒絕簽字的,由檢測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予以證明。
六、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樣檢測,被抽樣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向食品快速檢測室所在地市場監管所申請復檢,填寫《食品快速檢測復檢受理通知書》,由復檢申請單位(或個人)、食品快速檢測室、復檢機構確認樣品,填寫《食品快速檢測復檢機構和樣品確認單》,對樣品進行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檢驗結論公布前,應當監督被快檢人暫停銷售快檢結果有異常的食品。
七、快檢人員通過檢測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和本企業相關負責人。
八、快檢人員應當及時整理任務書、計劃書、《通知書》、《工作單》及相關報表等書式資料,歸冊建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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